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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和国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国,惠州市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吴和国。被执行人:惠州市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鹅岭南路48号3栋1楼。法定代表人:吴义凯,职务:经理。关于吴和国申请执行惠州市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惠州市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吴和国返还租赁押金30000元及租金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68.75元及执行费1031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惠州市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泰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