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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李远军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28号罪犯李远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瓮安县渔河乡黔川村周家庄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未缴纳,有困难证明)。系累犯。于2009年6月15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27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远军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军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