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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义泉与王友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泉,王友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王义泉,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友胜,男,汉族,1965年元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泉与被告王友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泉于2014元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义泉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