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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宋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78号罪犯宋艳,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共计66471.2元。被告人宋艳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6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66471.2元(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