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执字第0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斌申请执行XX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XX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0年12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XX座,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XX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座在2013年8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座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座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