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08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刘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刘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8655号原告赵建军,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永杰,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刘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鹏二0一四年刘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