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厦门鑫亿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亿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厦门鑫亿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巫洪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鑫亿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建润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亿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就拖欠货款支付问题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亿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82.5元,由原告厦门鑫亿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四年××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