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林严广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严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1263-1号被执行人林严广。关于被执行人林严广犯诈骗罪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蓬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1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少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代理审判员 张钊平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林雁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