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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伙容与从化市第五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伙容,从化市第五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伙容,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香炜,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化市第五中学,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宇航,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陈伙容因与被上诉人从化市第五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陈伙容与从化市第五中学之间自2008年5月4日至2013年6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陈伙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从化市第五中学负担。陈伙容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陈伙容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从化市第五中学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陈伙容于2013年6月19日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者关系在2013年6月19日自然终止。虽然劳动者一直工作到2013年8月31日,但双方之间已不再是劳动关系。故陈伙容要求从化市第五中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陈伙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伙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黄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