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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孙士洪公示催告一案除权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士洪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孙士洪,男,。委托代理人孙强,男。申请人孙士洪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士洪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1785、11805号)的职工持股会《会员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士洪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敏二0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