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公信用社与方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公信用社,方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公信用社,所在地含山县。负责人:朱兴年,该社主任。被告:方金华,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公信用社诉被告方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卫于2014年1月13日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公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公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O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