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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晰与郭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姗姗,杨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姗姗,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晰,男,汉族上诉人郭姗姗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自2008年就因拆迁而与父母一同搬迁至西安市雁塔区居住,因此,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实际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最后,合同的签订地也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地,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故此纠纷应视作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贷款方)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