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4-1278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27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隆英,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向被执行人吴隆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隆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隆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隆英银行存款34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四年x月x日书记员 江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