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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仕喜执行案裁定书14-22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仕喜,阮永和,秦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朱仕喜,男,194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阮永和,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秦加凤,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庐执字第002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加凤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x号x商x室(产权证号为:合庐x**)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秦加凤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x号x商x室(产权证号为:合庐x**)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四年x月x日书记员  王 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