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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户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汪某某与任某某(女,在逃)因经济纠纷,任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给其帮忙教训汪某某。2013年5月25日10时许,王某纠集程某(在逃)、张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西安市小寨附近,伙同任某某强行将汪某某拉上汽车,将汪某某的手机、4000元现金及毕业证书等物品强行搜走,并将汪某某带至户县谭峪口附近,多次对汪某某进行殴打,向其索要欠款,汪某某迫于威胁,答应办理银行卡让朋友汇钱,当日16时许,王某等人将汪某某拉至户县人民路信合营业厅办理银行卡时,汪某某趁机向营业厅工作人员求助,王某等人见状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张某某、任某某、冯某某、黄某某、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