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胡雷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402号罪犯胡雷,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4420.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1月1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1年7月17日下午,胡雷、胡伟亮因抗旱抽水与被害人胡某某之兄胡留明发生争执、厮打,后被人劝开。2001年7月19日上午,胡某某从周口带领四人赶回庄内找胡雷、胡伟亮理论,胡雷便掂一把火药枪从家中往外跑,在本村的十字路口被胡某某等人围住,双方发生争执,胡雷开枪将胡某某打死。罪犯胡雷在服刑期间因动手打人,被记过处罚一次,经严管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记过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张文学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