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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凌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5号罪犯杨凌,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汤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凌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上半年,以帮人代卖玉米名义,诈骗大量货物,货款共计795064.4元。罪犯杨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员  娜 娜代理 审 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