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申请执行李宏远、殷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52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李宏远,殷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合肥市美菱大道390号,法定代表人:沈翔,机构代码:711759056被执行人李宏远,被执行人殷保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1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221930元,诉讼费2607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3228元,总计237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2193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2%计算,从2014年10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宏远、殷保琴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37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2193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2%计算,从2014年10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吴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