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吴江福华面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福华面料有限公司,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70号原告吴江福华面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能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生。被告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洪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福华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福华面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福华面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四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匡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