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廖丰贪污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执字第137号罪犯廖丰,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11月11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益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2月22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1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8.3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