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年静静与邢全芝、怀远县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静静,邢全芝,怀远县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年静静,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全芝,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开功,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波,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年静静与被告邢全芝、怀远县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静静撤回对被告邢全芝、怀远县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