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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博文与被申请人任焱国申请诉中财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博文,任焱国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295号申请人李博文。被申请人任焱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博文与被申请人任焱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博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焱国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焱国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四年××月××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