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山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敬田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敬田,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鹤山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梁敬田,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敬田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敬田3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助理审判员 尤 超二○一四年月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