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鹤山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敬田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敬田,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鹤山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梁敬田,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敬田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敬田3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助理审判员  尤 超二○一四年月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