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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7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延与刘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刘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782-2号申请执行人王延,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章奇,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6日向保证人刘章奇送达了(2013)昌执字第00782-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刘章奇在2014年3月9日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法律义务,但是刘章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章奇在铁岭市财政局有工资每月3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章奇在铁岭市财政局每月收入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