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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鑫利达实业发展公司与朱建平、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鑫利达实业发展公司,朱建平,程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鑫利达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朱建平,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程文秀,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建平、程文秀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鑫利达实业发展公司货款87682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鑫利达实业发展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朱建平、程文秀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建平、程文秀银行存款87682元;或查封、扣押其87682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成奎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