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26、1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匡秀英与广州市简画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秀英,广州市简画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26、1827号上诉人【(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213号案原告、2225号案被告】:匡秀英,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白家龙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213号案被告、2225号案原告】:广州市简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0-22号自编9号楼301房。法定代表人:郭健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子俊、陈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匡秀英因与广州市简画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213、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审 判 员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郑翠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