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申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小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1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小明,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马合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襄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卫,该中心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锐,该中心医院职工。再审申请人熊小明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中心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查,现以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熊小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