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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林炳文与肖刘娟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文,肖刘娟,杨若华,何天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林炳文,男,60岁,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肖刘娟,女,36岁,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若华,女,59岁,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何天送,男,61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文与被告肖刘娟、杨若华、何天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O一四年元月八日书记员  林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