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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麒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荣俊雄与孙云花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俊雄,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麒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荣俊雄,男。被告孙云花,女。被告李越欣,女。被告李依欣,女。被告李邹囡,女。原告詹平诉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晓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詹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窦有龙、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平诉称,被告孙云花的丈夫李富祥于2010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于2010年2月19日还清,逾期一天按每天2000元资金占用费结算。李富祥并用其所有的云D802**号上海别克轿车行车证向原告作抵押,口头约定到期不还借款用该车赔偿。还款时间到期后,李富祥没有按约定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2010年8月李富祥意外死亡。被告孙云花将与李富祥共有的曲靖市新百大的家电商场转让他人。原告认为四被告都系李富祥的继承人,并且李富祥留有遗产,所欠债务应用其遗产来偿还。请求判令四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李富祥欠原告债务本金人民币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答辩,李富祥已被人杀害,其所借的债务,我们也没有签过字,也不知情,无力偿还。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实李富祥借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李富祥和孙云花系夫妇关系。4、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证实孙云花和李越欣、李依欣系母女关系。5、行车证原件,证实当初借款时,李富祥为借款将其所有的云D802**上海别克小车行车证抵押原告。6、车辆信息查询表,证实抵押车辆已转移他人。经质证,被告孙云花、李邹囡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有意见,我不清楚是否有该人。对借条不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不清楚,但不申请笔迹鉴定。对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行车证,车辆信息查询没有意见。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被告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客观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云花与其丈夫李富祥生育婚生子李越欣、李依欣。2010年1月19日李富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于2010年2月19日还清,逾期一天按每天2000元资金占用费结算。还款到期后李富祥没有按约定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2010年8月李富祥意外死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摧要无果,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当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应当清偿。本案中,李富祥欠原告的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继承李富祥的遗产,依法应当以李富祥的遗产实际为限,清偿李富祥所欠原告的债务。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以不知情,无力偿还而拒绝清偿原告债务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李富祥所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孙云花、李越欣、李依欣、李邹囡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潘晓兰人民陪审员 :姜兆荣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