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84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甫,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杨礼红人民 陪 审员 周亚萍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