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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84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甫,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杨礼红人民 陪 审员 周亚萍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