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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清秀与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