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清秀与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