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董方与周明富、张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方,周明富,章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字第01458号申请执行人:董方,男,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周明富,男,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章素玲,男,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明富在南陵县水务局处有工程款人民币十二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明富在南陵县水务局处的工程款收入十二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友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