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徐迪雯、薛军辉、李国培、刘惠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徐迪雯,薛军辉,李国培,刘惠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负责人梁健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成、莫卫文,职务职员。被告徐迪雯,女。被告薛军辉,男。被告李国培,男。被告刘惠嫦,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诉被告徐迪雯、被告薛军辉、被告李国培、被告刘惠嫦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于2014年8月8日以其与四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87元,财产保全费2611元,两款合共63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