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二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俞萍、李文臣、王慧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峰,俞萍,李文臣,王慧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二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峰,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萍,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臣,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君,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李文臣妻子,住址同李文臣。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少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建峰为与被上诉人俞萍、李文臣、王慧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濉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峰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峰申请撤回其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峰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建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0一四年月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毛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