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丽芹与杨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芹,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芹被执行人:杨建国申请执行人刘丽芹与被执行人杨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斌二O一四年月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