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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张艳萍与刘礼佳、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萍,刘礼佳,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艳萍,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刘礼佳,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告:郑婷,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萍与被告刘礼佳、被告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萍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