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张艳萍与刘礼佳、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萍,刘礼佳,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艳萍,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刘礼佳,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告:郑婷,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萍与被告刘礼佳、被告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萍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