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蚌刑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刘修全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043号罪犯刘修全,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修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8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刘修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修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修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