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