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晁某某,女。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一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都来助理审判员 景 岳助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0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军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