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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480号罪犯刘雷,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8)埇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觉参加“三课”学习,多次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