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小兵、张淑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兵,张淑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006号申请人:王小兵。申请人:张淑萍。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小兵、张淑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小兵、张淑萍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4年7月3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西山派出所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王小兵将移动店内柜台玻璃砸破一事,张淑萍申请公安机关不再追究王小兵的法律责任,要求派出所调解处理此事。2、王小兵一次性赔偿张淑萍柜台修理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柒佰元整。3、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4、双方达成协议后生效,不再为此事发生矛盾纠纷。如任何一方再为此事发生矛盾纠纷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调解单位存档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小兵与申请人张淑萍于2014年7月3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西山派出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启军二0一四年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