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文平与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平,陈文平,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卢文平,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朱国志,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平,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清,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卢文平与被告陈文平、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后,原告卢文平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文平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霞盛通福花园3号楼1303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R1203541-1)以及陈文平名下坐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诚丰世纪园2号楼603C单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R0805149)并提供担保,本院对被告陈文平上述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文平的委托代理人朱国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平、陈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文平诉称,2012年9月间两被告因经商资金不足,由被告陈文平出面要求原告借给200万元。原告念被告陈文平是生意场上朋友的情分,同意借给使用一个月,并按被告陈文平的要求指示自己财务管理人叶春平办理。同月26日叶春平将原告200万元如数汇到被告陈清的帐上,并在用途摘要注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因自己需要用钱多次催讨归还,但两被告一直拖着未还。原告无奈,只好起诉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随后被告陈文平说该款是他个人所借由他承担归还借款本息责任,并补出具借款的借条和借款经过的说明,确认被告陈文平于2012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息2分。被告陈文平还要求宽限些日子,一定会筹款归还。原告信以为真,便向法院申请撤诉,谁知时间过了几个月,被告仍未还款。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从201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陈文平、陈清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书面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基本情况;2、(2013)融民初字第566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户籍及原告曾撤诉的事实;3、借条(复印件)一张、借款经过说明一张、借记卡资料信息、借记卡帐号、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事实并约定月利率2%;4、短信记录复印件二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多次催借款的事实;5、两被告户籍证明二张,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符合有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结合当事人陈述,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文平系朋友,2012年9月间,被告陈文平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向原告借款,同年9月26日原告通过叶春平汇款至被告陈清帐户上借款给被告陈文平200万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陈文平向原告所借的款项作出说明并补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款借据中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因原告需要用钱再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偿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目止。本院认为,被告陈文平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有被告陈文平出具的借条为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文平应当偿还。原告主张将款汇往被告陈清帐上要求被告陈清与被告陈文平共同偿还,其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次日即2012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陈文平、陈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文平对被告陈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325元。其中受理费283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陈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敦伟审 判 员 何 辉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薛 霞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