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60号原告丁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 判 长 蔡江昆审 判 员 曹宏春人民陪审员 孙明杰二0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爱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