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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60号原告丁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 判 长  蔡江昆审 判 员  曹宏春人民陪审员  孙明杰二0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爱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