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芮某与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868号原告芮某。被告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诉被告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芮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芮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由芮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一四年把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绥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