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孙明贵与何连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贵,何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264号申请人孙明贵。申请人何连新。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明贵与申请人何连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曹宏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明贵、申请人何连新因赔偿纠纷,于2014年1月14日经广水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何连新赔偿孙明贵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于2014年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明贵与申请人何连新之间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春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