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樊某某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赵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耿胜民执行员 张广利执行员 龚英波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