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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户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60年5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4年1月至2008年4月任户县建设局建筑管理处主任。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育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罗某某在户县开发罗马花园项目,为了能顺利通过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2005年春节前,罗某某找到时任户县建设局建管处主任的被告人贾某某,送给其1万元好处费;2004年至2007年,罗某某开发锦绣华庭及财富中心项目,为了能顺利取得开工许可及通过后期的各项检查验收,2006年春节前罗某某再次找到时任建管处主任的贾某某,送给其1万元好处费。在此期间,罗某某顺利通过了罗马花园的各项检测验收,并取得锦绣华庭及财富中心的开工许可,通过了以上两个项目的各项验收。被告人贾某某将收受的2万元用于平时零支。现赃款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决定书;2.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具的贾某某任职证明;3.罗马花园、锦绣华庭、财富中心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证人罗某某证言;5.检察机关暂存案款收据;6.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户县建设局建筑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赃款20000元,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军鹏人民陪审员  张希兰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四年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