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马帅林与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帅林,河南省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马帅林,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河南省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庄员,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帅林依据已生效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执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军义二O一四年元月八日书记员 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