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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行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梦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行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彦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梦莲(个体工商户)字号:双流县新天王家俱厂,注册号:5102260012022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工商处字(2013)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梦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梦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即履行工商处字(2013)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梦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梦莲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陈迪明二O一四年元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桃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