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会生与黄德秀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生,黄德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王会生(巢湖市久升源酒业商行业主),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陆腊,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秀,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原告王会生诉被告黄德秀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腊、被告黄德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系原告经营的巢湖市久升源酒业商行销售员,因欠原告债务44828元,其于2012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9月被告离职未能归还。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均遭被告拒绝,为此,现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事实,被告是原告巢湖市久升源商行的业务员,被告为原告推销商品并为原告回收货款,是被告的工作职责,原告已经将欠条对应的货款全部收回并全部交给原告,原告没有将欠条归还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巢湖市久升源酒业商行业主,被告原系巢湖市久升源酒业商行业务员。原告的经营方式为:由业务员出具欠条从商行拿货对外销售,并负责货款回笼,然后业务员将回笼货款交付商行,再由商行向业务员出具收条冲抵欠条。2012年2月21日,被告从原告商行提取44828元货物对外销售,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44828元的欠条。其后,被告陆续将该货物回笼款交付原告,原告商行均向被告出具了收据。由于双方为工资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被告于2012年9月离职,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以被告差欠其货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业务员市场操作责任书、欠条以及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应单位经营管理要求出具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范围,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会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旭东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